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60号 申请人王志业,男,汉族,住宁陵县。 被申请人绳春阁,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王志业要求宣告绳春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绳春阁于2002年9月因生气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至今联系不上,故请求依法宣告绳春阁为失踪人。 经法院查实,下落不明人绳春阁,女,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纪庄村94号,系申请人的母亲,确于2002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发出寻找绳春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绳春阁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绳春阁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情况属实,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绳春阁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文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