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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李玉玲失踪一案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16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刘楼乡栗寨村3号。 监护人董传连,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刘楼乡栗寨村3号。系申请人的祖母。 被申请人李玉玲(又名李秀玲),女,汉族,农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16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刘楼乡栗寨村3号。

监护人董传连,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刘楼乡栗寨村3号。系申请人的祖母。

被申请人李玉玲(又名李秀玲),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系申请人的母亲。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李玉玲(又名李秀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因其父亲张俊超于2003年2月29日在外打工死亡,被申请人李玉玲(又名李秀玲)于2003年9月8日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依法宣告李玉玲(又名李秀玲)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李玉玲,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刘楼乡栗寨村3号。系申请人的母亲。身份证号码:412324197007163521。于2003年9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发出寻找李玉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玉玲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玉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玉玲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祁栋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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