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某某的存款1500元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连帝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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