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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梅与范鸿斌、闫书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朱春梅,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范鸿斌,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闫书芹,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朱春梅申请执行范鸿斌、闫书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朱春梅,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范鸿斌,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闫书芹,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朱春梅申请执行范鸿斌、闫书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鹤城证民字第1111号公证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朱春梅提供被执行人范鸿斌、闫书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朱春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范鸿斌、闫书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鹤城证民字第111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朱春梅如发现被执行人范鸿斌、闫书芹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博(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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