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李帅,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帅申请执行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淇滨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鹤壁市恒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李帅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省天华科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博(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