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张成元,男,1956年9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俊峰,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宋合香,女,1957年3月1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张成元申请执行王俊峰、宋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张成元提供被执行人王俊峰、宋合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张成元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俊峰、宋合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成元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俊峰、宋合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博(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