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72号 申请执行人宋桂玲,女,1962年5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宋桂玲申请执行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淇滨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金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博(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