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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民与干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130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民,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干春华,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林海,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玉燕,女,1993年1月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刘志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130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民,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干春华,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林海,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玉燕,女,1993年1月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刘志民申请执行干春华、张林海、张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刘志民提供被执行人干春华、张林海、张玉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刘志民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干春华、张林海、张玉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志民如发现被执行人干春华、张林海、张玉燕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杨 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原广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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