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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恒源装饰有限公司与余乃叶、王乾春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恒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自由贸易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余乃叶,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乾春,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恒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自由贸易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余乃叶,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乾春,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恒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乃叶、王乾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余乃叶、王乾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余乃叶、王乾春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2013)淇滨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淇滨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余乃叶、王乾春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窦立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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