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朱福荣,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福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淇滨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福荣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朱福荣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朱福荣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福荣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博(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