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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萍与鹤壁市恒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高萍,女,1949年4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恒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高萍申请执行鹤壁市恒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淇滨民初字第1715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高萍,女,1949年4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恒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高萍申请执行鹤壁市恒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淇滨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鹤壁市恒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鹤壁市恒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鹤壁市恒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款11万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市恒盛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博(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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