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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欧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修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修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海欧,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

修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修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海欧,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欧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霞、张三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欧及其辩护人孙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海欧利用担任焦作新区李万办事处耿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焦作新区管委会征用耿作村土地,对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汽车公司)地上附属物补偿工作中,向该公司董事长郭某索要现金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郭某等人证言,地上附属物赔偿审批手续、相关记账凭证等书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海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提请以受贿罪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海欧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辩称其未向郭某索要钱财,8万元是郭某给其的,其不构成受贿罪;8万元中有6万元支付给了耿作村村民耿某某、刘某某用作大沙河改造工程补偿款,并非都用于个人消费。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海欧不具备受贿罪主体资格,其既无从事公务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未接受过从事公务活动的委派。起诉书指控的征用耿作村土地的行政工作法律程序并未启动,国务院明确禁止土地预征,高新区管委会的土地预征工作本身就无法律依据,更谈不上授权李海欧从事公务,实际上李海欧也未接受过任何委派,仅是代表被征地对象耿作村村委会清点地上附属物后上报,履行的是被征地方应尽的义务,执行管理的是村公共事务。李万街道办事处2014年6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李海欧接受了委派,预征地补偿款拨款审批材料中也无李海欧签名,指控李海欧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证据不足。并提供证人刘某甲、杜某某、耿某某、刘某某证言证明8万元中有6万元作为大沙河改造工程补偿款支付给了耿某某和刘某某。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焦作新区(现更名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耿作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与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联营进行建设,联营期限15年,未来汽车公司向耿作村支付收益金。2012年11月29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焦作新区李万街道耿作村村民委员会及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了征地协议,征用耿作村土地作为中能天然气项目用地。经李万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项目涉及的征地补偿款和地面附属物清点、赔偿兑现事宜由办事处主任谷某某、耿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海欧具体负责。2012年10月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海欧利用担任耿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焦作新区管理委员会征用耿作村土地,对未来汽车公司地上附属物补偿工作中,向未来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索要现金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焦办文(2003)7号、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焦编(2011)9号、(2014)1号文件,中共焦作新区工作委员会、焦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2月17日更名为中共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作委员会、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办事处关于李海欧2008年10月、2011年10月两次当选耿作村村委会主任,任职至今的证明。

3.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协议,2011年6月16日,耿作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与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联营进行建设,净用地面积7.65亩,联营期限15年。

4.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融资促进局关于做好2013年新开工项目谋划工作的通知(附件:谋划项目汇总表),2013年谋划项目包括焦作市中能公司企业总部及结算中心项目。

5.征地协议,2012年11月29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焦作新区李万街道耿作村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了征地协议,征用耿作村土地0.5397公顷(折合8.0955亩),按67.5万元/公顷进行补偿,补偿总金额共计36.4298万元(含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耿作村村民委员的责任和义务是负责将补偿款及时兑现到位,并确保专款专用等。在焦作新区李万街道耿作村村民委员会一栏有李海欧的签字。

6.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融资促进局于2014年6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2年,焦作市中能公司来示范区(时称焦作新区)洽谈总投资约6000万元的企业总部及结算中心项目,双方经过洽谈并对意向用地玉溪路东、中纬路南做了现场选址考察。招商部门将该项目作为意向投资项目向有关部门及意向用地所在办事处李万街道做了通报。其后由于项目方原因,该项目于2013年初终止洽谈。

7.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4年6月24日出具的证明,关于焦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原焦作新区)土地征用附着物赔偿的程序为:征用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土地所属的村委会和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三方共同清点,清点后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依据焦作市人民政府(2009)46号文件的标准进行造表、签字、盖章,由征用土地所属办事处打出申请报告到国土分局签署意见,然后到国土建设环保局领导签署意见,然后到区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等签署完毕后拨付赔偿款。

焦作中能天然气项目占用焦作新区李万街道耿作村的土地8.0955亩,该土地地上附着物由李万街道办事处和耿作村委会清点、制作赔偿表,该局审核后,由李万街道办事处上报至国土建设环保局和新区相关部门及各分管领导签署完毕后拨付赔偿款。

8.李万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6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2年9月份接新区关于做好2013年新开工项目谋划工作的通知,其中涉及李万街道办事处项目有焦作市中能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项目涉及征用未来汽车公司停车场使用耿作村的土地7.65亩,征地补偿款和地面附着物清点、赔偿兑现事宜,经办事处研究决定由办事处主任谷某某、耿作村村委会主任李海欧具体负责该项目。

9.耿作村村民委员会2013年元月10日会议记录,会议研究内容包括未来汽车公司停车场被占赔偿费要及时兑现。

10.焦作新区管理委员会豫焦新文(2011)10号文件:关于对办事处实行财政激励政策的意见,项目建设中赔付农村的青苗及附着物赔偿款标准,按1.5万元/亩执行,不足部分办事处自筹。

11.李万街道办事处焦新李办(2012)123号文件关于拨付中能天然气项目青苗补偿款和场地平整等费用的请示及44万余元的拨款审批表,李万街道办事处向管委会申请拨付中能天然气项目占地8.0955亩的青苗补偿款121432.50元(1.5万元/亩的补偿标准),场地平整以及修建围墙等费用320221元,共计441653.50元。

12.耿作村银行账户2013年1月份收支情况记账页1张、2013年1月15日记账凭证、焦作高新区会计核算中心2013年元月15日资金出帐通知单、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2013年1月14日)及对未来汽车公司停车场赔偿32万向李万街道办事处的申请与赔偿建停车场费用明细表(明细表上写明清点人:马某;李海欧、杜某某签字,且有刘某乙所写今收到耿作村赔偿停车场费用款叁拾贰万元整,2013年元月14日)复印件,证实2013年元月14日耿作村支付给未来汽车公司赔偿款32万元。

13.焦作未来集团2013年1月19日记账凭证、中信银行个人网银查询单复印件,证实未来汽车公司收耿作村赔偿停车场款32万元,2013年1月15日账号的中信银行账户转入32万元。

14.耿作村2013年1月16日0006号、0007号记账凭证、焦作高新区会计核算中心资金入帐通知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李万办事处内部转账凭证复印件,证实2013年1月16日耿作村收中能公司征地款242865元,收项目协调费257135元。

15.李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242865元征地款的内部转账凭证、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57135元项目协调费的记账凭证、内部转账凭证、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

16.李万街道财政所于2014年6月24日出具的证明,2013年元月14日办事处主任谷某某说为了中能天然气项目尽快进驻,新区赔偿款马上到位,通知财政所先从耿作村财务资金支付32万元赔偿地面附着物所有人未来汽车公司。2013年元月16日新区财政拨付耿作村土地款242865元,财政所将该款拨付耿作村财务账上,谷某某主任又通知财政所以项目协调费名义拨付耿作村257135元,以弥补耿作村先行支付未来汽车公司赔偿款。目前还差耿作村垫付未来汽车公司赔偿款62865元。

17.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提供的复印件:

(A)高新区财政局基建户2013年1月至12月的明细账;

(B)24万余元征地补偿款的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复印件、24万余元征地补偿款拨款审批表、李万街道办事处关于拨付中能天然气项目征地补偿款的请示(焦新李办(2012)122号);

(C)青苗补偿款和场地平整费用441653.50元的拨款审批表、44万余元的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李万街道办事处关于拨付中能天然气项目青苗补偿款和场地平整等费用的请示;

基建户显示2013年1月16日支付李万中能天然气项目征地补偿款242865元;1月29日支付李万中能天然气项目青苗补偿和场地平整费441645.5元。

18.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07年1月15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

19.焦作市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出具的均未找到未来汽车公司后停车场征用土地时地面附属物赔偿表的证明。

20.2013年2月6日徐某某在中信银行取款10万元的取款凭条、2013年2月7日张某某的中信银行个人网银向郭某某的账户转账20万的交易打印单。

21.李海欧用8万元里的钱购买的一部苹果手机、一辆本田600摩托车的照片。

22.2014年6月19日反贪局收李海欧案款8万元的票据。

23.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海欧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4.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证明,该局接到李海欧涉嫌受贿犯罪线索后,2014年6月18日通知李海欧进行询问,2014年6月19日将李海欧刑事拘留。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未来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2012年9、10月份,耿作村村长李海欧找其说新区招商引资天然气项目,要征用耿作村租给未来汽车公司作停车场用的7亩多地,并对地面附属物进行赔偿,让未来汽车公司列损失清单。其让公司财务经理刘某乙安排人制作了约24万元的赔偿清单,但其和耿作村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期限未到,搬迁会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且需要费用,大概10万左右,其和李海欧说要求赔偿这些费用,李海鸥说村里没有钱,停车场遂未搬迁。大概2012年12月,李海欧让其将搬迁停车场造成损失的费用也列到赔偿表上,看能不能争取包赔。其就安排刘某乙又制作了一份金额大概为32万元的清单,两张清单其都交给了李海欧,让他去跑这个事。2013年元月,停车场赔偿款下来后刘某乙去办理了领款手续。此前和李海欧就对其提过为这件事操了不少心的话,赔偿款到位后,李海欧到国金置业公司办公室对其说“村干部为这事跑前跑后累得不行,你不表示表示,让伙计们吃个饭,喝个酒”。其问他几个人,他说四个人,其说这事都是村里跑的,其只得够实际投入的24万元就可以了,剩下8万元一个人给他们2万元,李海欧同意。大概2013年2月初过年前几天,其让李海欧到国金置业公司给了他8万元现金,装在一个手提的布袋子里,没有别人在场。因当时公司没有那么多现金,其对其姐郭某某说耿作村村长要用钱,让她送10万元现金,其中的8万元给了李海欧,随后其就让妻子张某某归还了该钱。

2.证人陈某某(李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证言,2012年中能天然气项目征用耿作村地一事,经办事处研究决定由办事处主任谷某某、耿作村由村委会主任李海欧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征地和地上附属物补偿等事宜。当时李万办事处开会研究此事时,其作为耿作村包村的乡领导,决定由其在会后将办事处的决定通知李海欧。会后其联系了李海欧,告知其焦作新区引进中能天然气项目,需征用未来汽车公司使用耿作村作停车场的土地,办事处研究决定由主任谷某某、耿作村由他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征地和地上附属物补偿等事宜,并让他配合好国土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该项目各项事宜向办事处主任谷某某汇报请示。

3.证人郭某甲(李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证言,2011年8月至今其负责辖区项目进驻协调工作。2012年10月左右,中能天然气项目进驻工作,经办事处研究决定,由办事处主任谷某某具体负责,耿作村土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工作由耿作村村委会主任李海欧具体负责。谷某某让其和李海欧联系让他抓紧做未来汽车公司老板郭某的工作,对停车场地面附着物抓紧清点兑付,以便项目尽快进驻。

4.证人刘某甲证言,其于2011年11月任耿作村报账员至今,主要负责耿作村的财务收支及记账。2013年春节前,中能天然气项目征用耿作村租给郭某的未来汽车店当停车场的8亩多土地,包赔有24万多元征地款和25万多元协调费。谷某某吩咐其和李海欧从村帐上把未来汽车公司的32万元特殊附着物款先支了,三两天征地款及协调费就打到村帐上。后李海欧安排其给郭某打款,并让其和郭某店里的财务刘某乙联系准备相关手续,刘某乙安排一个年青孩带着赔偿建停车场费用明细表及郭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来找其,其将明细表给了李海欧。村委会专门开会研究过此事并有记录,会后村里专门给办事处打申请支付未来汽车店赔偿款32万元,村里盖过章后其去办事处审批拨付支款,后将32万元的支票给了刘某乙。这32万元包赔款村里没有人去进行清点,是否是真实的实际支出其不清楚。

5.证人杜某某证言,其于2012年11月任耿作村村委委员至今。2013年春节前,中能天然气项目征用过耿作村租给郭某的未来汽车公司当停车场的8亩多土地。2012年12月,新区领导去现场看地,当时村委会主任李海欧不在家,其和会计刘某甲去现场查看过地界,之后新区和办事处一直催着让企业尽快进地,村委开会研究了此事,同意尽快兑现赔偿款。几天后,李海欧让其签字支款,说上面领导催得急,让先从村账上把钱支给未来汽车公司,上面拨下款后再打到村帐上。后村账上垫支给未来汽车公司大概30多万元,其不清楚是否列有清单,对清单上的包赔项目其未清点核实过,不清楚村上去清点过没有,也不清楚清单上列的是否是实际支出。

6.证人谷某某证言,其任李万办事处主任期间负责中能热力公司进地项目对郭某的未来汽车公司的附属物包赔工作。中能公司进地只清点地面预制情况,未来汽车公司只是预制个地面,应该也就包赔6、7万元,未来汽车公司不愿意,说预制地面下面填土等花有30多万元。为了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进地,办事处特事特办,其给区里领导常旭凯或崔春杰汇报请示后,定下按未来汽车公司列的花费清单包赔32万元。耿作村村委主任李海鸥、会计和一个村委委员(名字不记了)去找其说过申请32万元用于包赔未来汽车公司建停车场费用。

7.证人刘某乙(未来汽车公司财务负责人)证言,未来汽车公司后面的停车场投入了多少钱其不清楚,包赔清单是郭某让国金置业公司工程部的唐某某制作的,其让未来汽车公司财务人员找了单据提供给唐某某,后他制作了一张大概金额23万余元的赔偿表后给了郭某,清单好像写的是多长多宽、地面多厚、打有两眼井等。(出示2013年1月15日耿作村记账凭证后所付“赔偿建停车场费用明细表”)(看后)这张赔偿费用表就是未来汽车公司停车场的地面附属物赔偿费用表,当时郭某通知其办理的转款手续,表下面收到叁拾贰万元整和其的签名都是其写的,但不知道这张表是谁制作的。

8.证人唐某某(在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工作)证言,国金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某某,但公司业务和管理一直由郭某负责。大概2012年10月,郭某让其制作一份未来汽车公司后面停车场地面附属物赔偿费用表,根据刘某乙提供的相关资料,其制作了一份大概23万多元的赔偿表给了郭某,听郭某说费用不够,停车场还有经营损失等。大概2012年12月,郭某又让其按照工程预算造价制作了一份大概32万余元的建设停车场费用表,并让其将表格标头改成赔偿费用表重新制作了表格。(出示2013年1月15日耿作村记账凭证后所付“赔偿建停车场费用明细表”)(看后)这张赔偿费用表就是其制作的32万元的赔偿费用表,但其未参与停车场征地地上附属物工作。

9.证人马某(未来汽车公司董事长助理)证言,2012年12月,郭某让其在未来汽车公司停车场地上附属物赔偿表上签名,并让其写了清点人,但其未参与清点工作。

10.证人郭某某(郭某姐姐)证言,2013年年头,郭某给其打电话说耿作村村长李海欧要用钱,让其取10万元现金给他送去。其让公司出纳徐某某拿其的中信银行卡取出10万元现金给了郭某。次日,郭某的爱人张某某就将该钱归还了。

11.证人徐某某证言,2013年春节前快过年的一天中午,郭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拿她的中信银行卡取了10万元现金给郭某送了过去。

12.证人张某某(郭某妻子)证言,2013年2月7日,其通过自己的中信银行卡向郭某某的中信银行卡转了20万元,用以归还郭某借郭某某钱。

13.证人杨某某(李海欧妻子)证言,2013年过年李海欧给其了千把块钱,没有大额现金。现在家里放着一辆摩托车,不知道牌子,是去年夏天李海欧买的。

三、被告人李海欧侦查阶段供述,大概2012年10月,焦作新区引进了中能天然气项目,需征用耿作村租给未来汽车公司作停车场的土地,并对土地和地上附属物进行赔偿,包村书记陈某某通知了其此事,地上附着物费用补偿的事由其负责。地上附着物清点作价由李万办事处、耿作村、未来汽车公司三家一起进行,其也到未来汽车公司后的停车场看了看,场地有水泥预制地面、井等附属物,具体清点由未来汽车公司的人完成,制作赔偿表,村里加盖公章确认,上报李万办事处,上面有关部门验收后才会拨钱。未来汽车公司开始制作的停车场地上附属物赔偿费用大约为24万元,但郭某说场地租赁合同期限不到,还有经营损失和车辆搬家费用,大约10万元,不愿搬迁。李万办事处、村里及其多次给郭某做工作,后其代表村里和郭某商量赔偿32万元,由未来汽车公司制作了32万元的赔偿明细表,其拿到李万办事处,在征得办事处同意后,加盖村里印章,报送办事处,由办事处报送上级拨付赔偿款项。2013年1月中旬,谷某某对其和刘某甲说让村里先将32万元支付未来汽车公司,上面款到位后将村里先支付的钱补上。当天中午,未来汽车公司会计和刘某甲在李万办事处财政所办理了赔偿款转账手续,将32万元转给了未来汽车公司。第二天,耿作村到账土地补偿款24万余元和协调费25万余元,这25万元协调费是村垫付的未来汽车公司停车场地上附属物补偿款,但没有给够,现上级还欠耿作村补偿款6万余元。

事后其到郭某的房地产公司,在闲聊中对郭某说“兄弟们对你汽车店停车场补偿的事忙里忙外,你是不是该意思意思了”,郭某说这事都是村里跑的,他得够他的24万元,剩余的8万元给其。“意思意思”就是让郭某拿点钱,让村里的兄弟们吃饭、喝酒,“兄弟们”也没有其他人,就是其一个人,这钱其也没有给别人。2013年过年前的一天,郭某在他的房地产公司给其一个布手提袋,其回去一看是8万元现金。其用该钱买了一部苹果5手机、一辆“本田600”街跑摩托车及其他个人消费,未用于耿作村集体事务支出。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欧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海欧协助焦作新区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征用耿作村土地的事实,有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证明、李万街道办事处的情况说明以及证人郭某甲、陈某某等人证言证实;赔偿建停车场费用明细表、记账凭证等书证及证人刘某甲、杜某某等人证言证实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被告人李海欧从事了补偿费用的确定、支付等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故被告人李海欧及其辩护人关于“李海欧不具备受贿罪主体资格,未从事公务活动,不构成受贿罪”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海欧索贿的情节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李海欧当庭辩解“未向郭某索要钱财”,但却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故对其此辩解也不予采纳。本案受贿数额8万元,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李海欧具有索贿情节,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海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

二、涉案赃款8万元予以没收,由收款单位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苗小艳

人民陪审员  周文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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