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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博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博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8年9月4日出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14年10月30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辩护人翟
博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博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8年9月4日出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14年10月30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辩护人翟福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巧莉、代检察员韩小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介绍高某某(已判刑)先后购买数份“天津乐普森保本基金”,加入“天津乐普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经营模式为:成为该公司会员,至少需要缴纳7000元购买一份“乐普森保本基金”,许诺年收益20%的红利,大肆发展会员加入该公司,会员每直接发展一名新会员可得7%的奖金,间接发展一名新会员,每份可得7%奖金中的3%,诱使会员大量购买,进行传销活动。高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又主动介绍靳某某(已判刑)、赵某某等人参加,后靳某某又发展赵某甲(已判刑)等人购买乐普森基金、参加传销组织。截止2012年6月,靳某某共计直接或间接发展49人且层级达到7级,涉案金额1003000元;赵某甲共计直接或间接发展31人且层级达到6级,涉案金额658000元;高某某为靳某某的直接发展人,其层级达到8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超过50人,涉案金额超过1024000元,非法所得近1万元。被告人李某为高某某的直接发展人,其层级达到9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超过51人,涉案金额超过1059000元,非法所得1000元左右,按照合同约定到期后无法返还。
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到博爱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乐普森保本基金人员结构图,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退款情况和其他情况,和某某、王某某等47人以及同案犯高某某、靳某某和赵某甲的证言,靳某某对高某某以及高某某对李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某非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郭凯世
审判员  杨维臣
审判员  聂 荣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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