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00018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4年4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焦作市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窝藏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慧敏、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杨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儿子杨某丙(已判处刑罚)窜至本村杨某甲家,将杨某甲强奸。当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杨某丙强奸了杨某甲,仍资助杨某丙现金500元,帮助其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杨某丙、杨某甲、孙某某、原某甲、杨某丁、武某某、原某乙、杨某戌的证言、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刑三初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杨某丙是犯罪的人仍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甲犯窝藏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中华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