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涛。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满良。 委托代理人:王玉祥,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娄建伟。 上诉人安涛与被上诉人周满良、原审被告娄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满良于2014年1月2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涛、娄建伟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2014)驻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安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涛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周满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祥,娄建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安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 王俊丽 代理审判员 袁 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盼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