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金财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育新街军分区家属院一单元六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发亮,扶沟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水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秀平。 委托代理人:王璞,河南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口市金财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任秀平于2013年8月23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财源公司归还任秀平借款本金2170800元及利息738072元合计款2908872元(从2012年3月2日计算至2013年8月20日起诉)。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周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金财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了本案。金财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发亮、史水舟,任秀平的委托代理人王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周口市金财源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0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建祖 审 判 员 谷彩霞 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小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