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38号 原告代新录,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徐留义,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郑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1262952-8。 法定代表人冯万仓。 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新录与被告新郑市万达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新录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新录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新录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代新录负担。 审判员 郜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