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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菊莲与被告张书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077号 原告朱菊莲,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书杰,女,成年,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菊莲与被告张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菊莲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077号
原告朱菊莲,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书杰,女,成年,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菊莲与被告张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菊莲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菊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菊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朱菊莲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人民陪审员 李 辉
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 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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