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077号 原告朱菊莲,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书杰,女,成年,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菊莲与被告张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菊莲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菊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菊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朱菊莲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人民陪审员 李 辉 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