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27号 原告遂平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潘高钊,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松臣,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松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松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由原告遂平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翟艳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