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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立云、孙明锋与被告河南省和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874号 原告王立云,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孙明锋,男,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吕新富,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和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建设街南段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874号
原告王立云,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孙明锋,男,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吕新富,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和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建设街南段。机构代码:55833704-0
法定代表人凡海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云、孙明锋与被告河南省和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云、孙明锋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云、孙明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立云、孙明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王立云、孙明锋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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