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090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