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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群柱与被告郭学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33号 原告郭群柱,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郭学义,男,57岁,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群柱与被告郭学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33号
原告郭群柱,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郭学义,男,57岁,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群柱与被告郭学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群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群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群柱负担。
审判员 郜 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文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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