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531号 罪犯冀小广,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以(2008)海法刑初字第108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冀小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4日以(2008)一中刑终字第20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9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6月和2013年6月分别对其减刑十个月和八个月,刑期自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冀小广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间,该犯多次经预谋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多家建筑工地盗窃建筑用铁卡共计价值一万五千多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冀小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冀小广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冀小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