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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亚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268号 罪犯方亚军,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268号
罪犯方亚军,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10)宛龙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亚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民事赔偿8408.48元。刑期自二00九年八月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止。宣判后,2010年1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方亚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方亚军等六人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方城县博望镇、南阳市,以实施暴力或持刀相威胁手段抢劫作案二起,抢有现金、手机、香烟等财物。
罪犯方亚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连续表扬7次,警告1次,记过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方亚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亚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二00九年八月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三月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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