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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浩投放危险物质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94号 罪犯徐光浩,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以(2011)光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94号
罪犯徐光浩,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以(2011)光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徐光浩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赔偿原告人吴振江、吴林叶、吴开明医疗费等损失共25521.22元。刑期自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至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光浩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光浩2009年初,被告的情人吴某提出与被告分手,遭被告反对,被告为达到与吴某长期生活的目的,先后采取发短信息、打电话等方式威胁、恐吓吴某,后发展至向吴某家中、对吴某儿子投放毒物,致多人受伤。
罪犯徐光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光浩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光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至二○一九年四月二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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