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玉献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548号 罪犯张玉献,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以(2011)宛龙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548号
罪犯张玉献,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以(2011)宛龙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玉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与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已缴纳4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八年七月十五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以(2011)南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12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玉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2008年6月份,谎称承揽了河南省肿瘤医院医技楼为2600万元的装饰工程,骗取王某和李某的信任,以将此工程交给王某二人承包为名,骗取二人工程押金33万元。
罪犯张玉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献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婧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磊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