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505号 罪犯杨连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曾因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2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系累犯。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以(2008)汝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连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二三年一月三十日止,宣判后杨连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以(2009)驻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月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二二年一月三十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连俊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至8月间,杨连俊伙同他人窜至南阳市、湖北省襄樊市等地作案六起,盗窃杨某等人轿车五辆,货车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该犯系主犯。 罪犯杨连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连俊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连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二一年一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