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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荣杰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69号 罪犯白荣杰,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以(2011)内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白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69号
罪犯白荣杰,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以(2011)内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白荣杰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至二〇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宣判后,2011年5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白荣杰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被告人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窜至邓州市、唐河县作案二起,抢劫现金、手机总价值15541元。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内乡县城农业银行广场,趁人不备,抢夺马某装有现金25万元的手提袋,逃离现场。2010年3月间,被告人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南阳市、西峡县城等地作案9起,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等总价值68600元。
罪犯白荣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荣杰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荣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七年九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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