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275号 罪犯王艳华,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曾因犯强奸罪于198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7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驻刑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艳华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王艳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6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0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2012年9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艳华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指使他人将程某哄骗至驻马店驿城区东风路一饭馆欲将其麻醉后卖到外地卖淫,程某察觉后离开,被告人又指使他人追上程某,采取恐吓、搜身的方式抢走程某手机一部、现金50元。又将程某挟持至一宾馆房间,被告人采取殴打等手段将程某强奸。系主、累犯。 罪犯王艳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5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艳华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艳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