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532号 罪犯王强,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固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二○○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以(2010)信刑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强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9日晚,王强在固始县洪埠乡迎水大桥北头黄沙收费站收取黄沙管理费时,追打驾车拉沙闯岗逃费司机高玉贵,高玉贵被打倒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5次,监狱积极分子1次、监狱技术能手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技术能手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强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