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262号 罪犯路刚强,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遂平县诸堂乡沟南刘村。曾因盗窃罪,2008年6月30日被被判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召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刚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二00九年六月八日至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附带民事赔偿16901.72元。宣判后,2009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二00九年六月八日至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路刚强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路刚强2008年2月1日凌晨到漯河市人民东路张某的游戏厅内,用铁锤猛击张某头部,欲抢劫其现金,由于张某极力反抗,被告人逃离。 罪犯路刚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路刚强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路刚强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