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邹玉曾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291号 罪犯邹玉曾,男,194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光刑初字第0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邹玉曾犯强奸罪,判处有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291号
罪犯邹玉曾,男,194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光刑初字第0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邹玉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至二〇一七年三年三日止。宣判后,于2009年5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对其减刑9个月、2013年6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邹玉曾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将放学路过其家门前的李某(1999年12月26日生)叫到家中后将其强奸。
罪犯邹玉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邹玉曾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玉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邹华胜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