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胡磊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482号 罪犯胡磊,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以(2010)光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胡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482号
罪犯胡磊,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以(2010)光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胡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以(2011)信刑终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胡磊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胡磊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6日18时许,该犯驾驶自己的豫S7301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光山县城司马光路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到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上官岗农民新村“西紫湖庄园”工地拉土方,当行至该庄园公路右拐进入工地时,将放学后骑自行车路过的学生葛某撞倒致重伤。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驶进工地,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该犯负事故全责。
罪犯胡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磊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1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磊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运忠
审判员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婧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胡贤宏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