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黄国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83号 罪犯黄国华,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以(2011)驿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83号
罪犯黄国华,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以(2011)驿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8日以(2011)驻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止。宣判后,2012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国华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被告人伙同他人到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派出所户籍室办事时,将该所民警放置在柜台上的5.9万元现金盗走。系主犯。
罪犯黄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华自入狱以来表现突出,符合假释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国华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麻华伟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