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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立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420号 罪犯张中立,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以(2010)驿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420号
罪犯张中立,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以(2010)驿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中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4008.76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止。宣判后,于2010年2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中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与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张楼的租房处停电动车的王某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持匕首将王某身体多处砍伤。
罪犯张中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中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中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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