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446号 罪犯刘福建,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河南省济源市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07年4月8日止。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以(2008)济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福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自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济中刑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8年5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6月7日和2013年6月5日对其各减刑一年,刑期自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福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福建于2007年4月14日在济源市境内抢劫两次,共劫得财物价值1403元。 罪犯刘福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福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福建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