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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春来抢劫罪、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402号 罪犯田春来,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1年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8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402号
罪犯田春来,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1年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8日以(2004)唐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田春来犯抢劫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000元。刑期自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止。宣判后,于2005年4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7年10月16日对其减刑九个月、2009年9月26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9月22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田春来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4日晚,被告伙同牛某酒后持刀和谷叉到本村牛某家,与牛发生争执进而殴打,牛某将被告头部打伤后逃离,被告以拿钱看病为由,将牛某之妻姚某带至村东林场将其奸淫。2002年12月28日晚及2003年元月一晚,被告分别伙同牛某、张某两次窜至本村耿某家,威逼耿某交出钥匙,抢走室内棉花、自行车等物,共计价值969元。
罪犯田春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春来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春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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