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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433号 罪犯陈华,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以(2011)光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433号
罪犯陈华,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以(2011)光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4848.61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止。该犯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信刑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11月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华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日,被告驾面包车行至312国道光山县孙铁铺街道与其有经济纠纷的李某相遇,李某拦车要欠款,被告为摆脱纠缠,强行驾车,导致李某摔倒与路面撞击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华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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