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464号 罪犯詹国平,男,汉族,初中肄业,1985年7月6日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7月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日以(2006)信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詹国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二00六年四月六日起至二0二一年四月五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豫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8年1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二00六年四月六日起至二0一九年三月五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詹国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2006年3月下旬,周某以到外地务工为由,将张某骗至浙江省武康县,以殴打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逼迫张在一美发厅内卖淫。七天后张某逃脱返回光山。2006年4月4日,周某等人回到光山县城发现张某并对张进行殴打,当晚12时许,又将张带到光山县城关接龙堤宾馆,喊来被告等人,在周某等人的威逼下,被告等人先后对张某实施了轮奸。次日上午,张某逃脱并报案。 罪犯詹国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詹国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詹国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00六年四月六日起至二0一八年三月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