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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振江与被告徐天军、陈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陈振江,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静静,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天军,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 被告陈燕,女,汉族,1972年7月9日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陈振江,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静静,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天军,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

被告陈燕,女,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江与被告徐天军、陈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建霞

审 判 员    范庆龄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 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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