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陈振江,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静静,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天军,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 被告陈燕,女,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江与被告徐天军、陈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建霞 审 判 员 范庆龄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