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934-1号 原告周明霞,女,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胡光林,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秦连仲,男,汉族,1980年7月30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周思明,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袁培龙,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霞与被告胡光林、秦连仲、周思明、袁培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霞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胡光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明霞撤回对胡光林的起诉。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