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史玉江、张法琴、徐胜兰与被告李刘阳、徐正礼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浉民初字第1498号 原告史玉江,男,汉族,1958年10月19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张法琴(曾用名张德琴),女,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徐胜兰,女,汉族,1994年7月16日出生,住址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浉民初字第1498号

原告史玉江,男,汉族,1958年10月19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张法琴(曾用名张德琴),女,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徐胜兰,女,汉族,1994年7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邹万泓,浉河区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刘阳,男,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正礼,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玉江、张法琴、徐胜兰与被告李刘阳、徐正礼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玉江、张法琴、徐胜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史玉江、张法琴、徐胜兰承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张金强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丹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