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632号 原告邓翔馨,男,汉族,26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王忠鑫,男,汉族,27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邓翔馨诉王忠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翔馨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翔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