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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396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25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32岁,家住信阳市浉河区,现住英国雷丁大学附近。 委托代理人李业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396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25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永,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32岁,家住信阳市浉河区,现住英国雷丁大学附近。

委托代理人李业山,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民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赵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被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业山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3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经双方父母包办,两人认识并在网上交往。2013年9月27日被告从英国回来的第二天登记结婚,被告10月5日回英国。2014年2月27日被告又回信阳,3月9日原、被告举办酒席。3月25日被告又回英国,现被告长期居住在英国雷丁。因原、被告交往时间短,认识时间不长,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及父母的家庭思想观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生活习惯等差异很大。无法沟通,无法相处。双方在一起居住的20天的时间里,双方没有过性生活。被告及其父母将原告当成免费家务小时工,需要时就打电话联系,不需要时就不联系。被告亲属当原告面无故抵毁原告及其父母人格。现两人分居,被告经常打电话因家务琐事和原告争执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告想早日结束这痛苦的婚姻,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辩称,我与赵某某结婚时间不长,我对我们的婚姻非常珍惜。我也非常喜欢赵某某,从结婚前后至今,凡是赵某某和家庭要求的,我都极力去满足她。我的所有亲属也是一样,特别是我的父母他们二人已退休,但为了我们的婚姻,他们二老低三下四。为了赵某某能来英国和我一起生活,他们用自己的房产抵押贷款60万元,付了赵某某的移民担保金。我们全家对赵某某和她的家庭这么好,我不知道还让我和家人怎么做?赵某某向我提出离婚我想不通,因为婚姻不是儿戏,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待明年探亲假回国,我与赵某某再行协商,请法院准许。

原告为证明上述诉称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出示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原被告的结婚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证人赵树丽、赵术芳和梅朝明证言,用以证明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经常吵架。

3、原告的个人陈述,用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

4、原告在北京工作医保卡、社保卡,用以证明原告为与被告结婚放弃了好工作。

5、原告雅思考试证明,用以证明原告参加雅思考试未通过的事实。

被告未出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在北京打工的原告赵某某和在英国工作的被告陈某经人介绍后,便通过网络和电话进行交往、恋爱。同年9月27日被告从英国回国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长期两地分居。原告数次雅思考试未能通过,无法实现去英国与被告共同生活的目的。被告又迟迟不回国解决夫妻两地生活问题,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承诺明年探亲假回国与原告协商解决夫妻两地生活问题,恳请法院给其一个缓和的机会。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和被告陈某经人介绍后,彼此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交流、沟通,系自由恋爱。通过一段时间交往,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并建立了一定感情。原、被告婚后聚少离多,未能妥善解决夫妻长期两地生活问题,是夫妻之间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如双方能够多加强交流与沟通,被告能按其承诺明年探亲假回国与原告协商处理好夫妻两地生活的问题。原、被告双方还是存在和好的可能,应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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