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252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50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孙某,男,汉族,51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