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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伟功与被告谢修钟、徐兰妹、谢光友、赵芳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680号 原告赵伟功,男,汉族,1954年9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程升,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谢修钟,男,汉族,72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徐兰妹,女,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680号

原告赵伟功,男,汉族,1954年9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程升,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谢修钟,男,汉族,72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徐兰妹,女,汉族,1942年10月27日出生,系被告谢修钟之妻子,住址同上。

被告谢光友,男,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赵芳,女,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赵伟功与被告谢修钟、徐兰妹、谢光友、赵芳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伟功的委托代理人程升,被告徐兰妹和被告谢光友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修钟和被告赵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正当理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伟功诉称,2006年3月,原告与妻子黄玉凤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浉河区中华胡同瑞丰苑小区5号楼2单元3层306号房屋,因被告赵芳系原告与黄玉凤之女,被告赵芳与谢光友婚后无房居住,原告与黄玉凤就将此房屋借给被告赵芳和谢光友暂住,2008年,被告谢光友将其父母谢修钟、徐兰妹从永嘉县鹤盛乡鹤盛村接到信阳帮助看护小孩,被告谢修钟、徐兰妹就与赵芳和谢光友在一起居住,2012年4月,谢光友因涉嫌犯罪被判刑三年,被告谢修钟、徐兰妹仍然帮助赵芳看护小孩,因原告与黄玉凤原经营的军民宾馆在2013年15月整体租赁他人经营,造成原告一家无处居住,经与被告谢修钟、徐兰妹协商后,被告口头承诺搬走,但就是不归还房屋,现原告在外租房居住,又因赵芳与谢光友离婚,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所有的位于中华胡同瑞丰苑小区5号楼2单元3层306号房屋。

被告徐兰妹辩称:赵伟功说房子是借给我住的,这是空话,我没有问他借房子。2008年我在老家,赵伟功说叫我来看孩子也是空话,1981年我就出来到信阳干活了,有一套房子。2004年赵芳她爱上我的谢光友,我全家不同意,赵芳非要和谢光友在一起,我劝过赵芳。赵芳认识谢光友之前就已经结婚了。谢光友那时已经谈了一个八年的女朋友,我买好房子,装修好,买好家具,准备结婚。我劝赵芳不要破坏我的家庭。赵芳说叫我的房子不要了,把那个房子给谢光友当时的男朋友,赵芳说她家里开宾馆,有钱,她父母出钱买一套房子给谢光友。赵芳当时承诺一辈子不会和谢光友离婚。如果谢光友不和她结婚,她就要跳楼自杀。我叫我大女儿找赵芳的父母,赵芳父母怕赵芳自杀,同意买一套房子给我们。现在赵芳和谢光友离婚了,赵芳2011年离开家已经快三年了,我家有老人,还有孩子,谢光友贩毒也是赵芳的错。赵芳叫我儿子贩毒,我说是要犯法的,赵芳说婆婆放心,一切放我心上,官场上她有认识的人。我儿子进入看守所,赵芳两口的孩子是我养到8岁,孩子都是我儿子付出,赵芳的衣服等家务都是我做,赵芳就是来牌吸毒。我受赵芳的气,我在信阳34年,被赵芳骗了。

被告谢光友辩称,2002年初我妈给我买的房子在晨光花园1栋301,家具都买好了,房子也装修好了,我有谈八年的女朋友。那一年我准备结婚认识赵芳了,赵芳叫我把房子让给女朋友,买了瑞丰苑3层房子,赵芳逼迫我的。孩子都是我妈带大的,赵芳在外面吃喝玩乐,也有人了,然后离婚了,孩子赵芳要走了,房子本来就是赔我们的,现在要房子我们十几年付出全部没有了,对我们来说不公平。瑞丰苑的房子当时是按揭买的,她父母说款还完办我们的房产证。在我最无奈的时候,赵芳剥夺了我的监护权,我希望得到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我们有房子,赵伟功同意给我们买房子我们才放弃的。我妈1981年就出来和我们一块生活。赵芳逼着我妈放弃那一套房子。当时我们是有房子的。根本不存在借住。赵芳欺骗我感情我认了,没有房子我父母就要面临流离失所。

被告谢修钟未答辩亦未出庭应诉。

被告赵芳未答辩亦未出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谢光友与赵芳登记结婚,同年7月双方生育一女谢孟函,谢光友与赵芳共同生活期间,谢光友父母谢修钟、徐兰妹与谢光友、赵芳一起生活,共同居住在信阳市浉河区中华胡同瑞丰苑小区5号楼2单元3层306号房屋内。2012年4月18日,谢光友因贩毒被判刑三年,赵芳诉至法院,要求与谢光友离婚,本院作出(2013)浉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准予赵芳与谢光友离婚。谢光友不服,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光友与赵芳离婚后,原告赵伟功要求收回房屋,被告谢光友、谢修钟、徐兰妹未允,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原告赵伟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所有的位于中华胡同瑞丰苑小区5号楼2单元3层306号房屋。

另查明,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中华胡同瑞丰苑小区5号楼2单元3层306号房屋,系原告赵伟功所有,属按揭贷款购房。

庭审后,被告赵芳在提交的书面说明陈述:瑞丰苑小区5号楼306室房屋是我父亲赵伟功和母亲黄玉凤共同出资于2006年以他们的名义购买,由于他们一直忙于生意住在宾馆,所以该房屋一直空闲。我与谢光友在2004年相识,并于年底结婚。由于当时我们双方均无房产,所以我们结婚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此情况直到我们的女儿四岁半,也就是2009年底,孩子即将上学,而当时我们夫妻居无定所。为了方便我们的女儿上学,我父母就将他们在瑞丰苑小区的这套房子借给我们暂时居住。

本院认为,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中华胡同瑞丰苑小区5号楼2单元3层306号房屋,属原告赵伟功所有。因谢光友与赵芳结婚,原告赵伟功将房屋给赵芳一家居住,谢修钟、徐兰妹作为谢光友的父母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符合常理。又因谢光友与赵芳已离婚,被告谢光友、谢修钟、徐兰妹应当将房屋归还原告。被告谢光友、谢修钟、徐兰妹以自己房屋给他人为由拒绝归还原告的房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谢修钟、徐兰妹、谢光友、赵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信阳市浉河区中华胡同瑞丰苑小区5号楼2单元3层306号房屋退回给原告赵伟功。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谢修钟、徐兰妹、谢光友、赵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审 判 长    张黎明

人民陪审员    周 夏

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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