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20号 原告陈磊,男。 被告吕娜娜,女。 原告陈磊诉被告吕娜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用邮递送达及到其妈家送达方式均未到庭,后用登报公告送达方式期满,吕娜娜一直未到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娜娜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给被告80000元买房款。2010年11月7日生一子陈某某。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也不照顾家庭和小孩,导致两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裁判。 被告吕娜娜经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陈磊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23日结婚。系合法夫妻。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家庭成员关系。3、邻居祝孔林、王同义证明各一份,证明陈磊与吕娜娜生育一子陈某某出生后一直由陈磊抚养。 被告吕娜娜未到庭、未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定亲,于2010年2月23日结婚。同年11月7日生一子叫陈某某。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婚前被告吕娜娜经媒人证明接收原告陈磊见面礼2800元、彩礼6600元、买地皮钱80000元、压腰钱3600元。结婚时,吕娜娜带去嫁妆有洗衣机、电视、柜式空调、冰箱等。夫妻于2011年底分居至今。分居后,一子由陈磊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琐事产生矛盾和纠纷,互相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致夫妻分居达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分居后,一子由原告抚养,庭审中原告不放弃抚养权,但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磊与被告吕娜娜离婚。 二、婚生子陈某某由陈磊抚养,吕娜娜每月付小孩抚养费3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抚养费36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胜明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人民陪审员 徐 阁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向珍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