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316号 原告陈思远,女。 法定代理人黄西侠,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毅平,淮滨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正茂,男。 原告陈思远诉被告徐正茂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陈思远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韩卓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思远的法定代理人黄西侠及委托代理人黄毅平、被告徐正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思远诉称,被告徐正茂与原告母亲黄西侠于2004年同居生活,于2006年3月12号生原告。2009年10月5日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淮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把原告判归黄西侠抚养,被告徐正茂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现在随原告年纪增长、物价上涨。每月600元抚养费过低,为此诉之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1700元的抚养费,年付一次至原告十八周岁止。2、依法判决原告户籍归黄西侠的户籍。3、诉讼费及费用归被告承担。 被告徐正茂当庭口头辩称,原告的诉求抚养费过高。超出原告承受范围。被告也不同意转户口,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随时使用,被告随时提供。 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2009)淮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淮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由黄西侠抚养及抚养费情况。 被告徐正茂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被告徐正茂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正茂与原告母亲黄西侠于2004年同居生活,于2006年3月12日生原告。2009年10月5日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淮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把原告陈思远判归黄西侠抚养,被告徐正茂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年付一次至小孩满18周岁。原告陈思远归法定代理人黄西侠抚养后,被告未协助将原告户口办理在黄西侠户口下。现在原告陈思远诉求,要求依据现实生活情况,变更抚养费为每月1700元,年付一次至小孩满18周岁。该案经本院调解,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陈思远依据现实生活情况,起诉被告要求变更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原告要求每月支付1700元抚养费,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相关工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为城镇户口,应当结合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实际生活情况,由被告徐正茂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200元为宜。原告陈思远起诉变更户口为黄西侠户籍,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正茂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200元,年付一次至小孩满十八周岁止。2015年抚养费144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起二十日内付清。以后每年的抚养费,于每年的9月1日前付清。 二、驳回原告陈思远的其他诉求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徐正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卓珂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向珍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