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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炯财诉被告吴终成、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被告人保财险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693号 原告郑炯财,男。 委托代理人李淮,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终成,男。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693号
原告郑炯财,男。
委托代理人李淮,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终成,男。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振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雅洁,系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邱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贵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奚向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炯财诉被告吴终成、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被告人保财险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炯财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被告吴终成向法院申请追加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和人保财险邱县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郑炯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淮、被告吴终成委托代理人吴贺友、方献明、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雅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邱县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但向法庭寄来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炯财诉称,原告承包经营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D7192号东风牌运营车辆,豫PX020号牌集装箱挂车。2014年1月26日,被告吴终成租赁原告车辆从北京到成都运货,被告驾驶车辆沿大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北邯郸市境内大名收费站时,因操作不当与陈学方驾驶的冀DJ6557号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驾驶人陈学方及车辆乘坐人陈启盼、陈风贤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中队邯郸支队馆陶大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陈学方无责任。2014年2月20日,经原、被告和对方协商,原告代为被告支付给陈学方及乘坐人陈启盼、陈风贤三人33000元。原告后将粤BD7192号货车开到北京恒信懋华4S店进行维修。因车辆损坏严重,导致原告的车辆维修时间长达四个月无法恢复正常运营。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赔付,被告拒不赔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吴终成代理人当庭口头辩称,1、涉及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车是郑炯财承包。2、涉案车辆原本是郑炯财驾驶,因郑炯财没有行车证,临时让吴终成驾驶。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吴终成只是临时帮忙,且当时二人都在车上。原告垫付的33000元实际是吴终成垫付的,由于二者关系较好,当时只让打了个20000元的借条。3、原告要求吴终成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个损失是如何计算的。原告当庭增加诉求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既然该车辆在维修店里维修,是不会产生停车费用的。
被告吴终成当庭口头补充,当时拖车时,拖车费10000元,这辆车是两个人合伙的,当时我驾驶证被扣,我又找个司机把车开回来,雇佣司机花费3000元,现在要求当庭一并处理这13000元。
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代理人辩称:1、原告并不是被保险车辆的车主。2、请求中先行垫付的33000元费用应该和(2014)淮民初字第226、227号判决书认可的三个伤者的医疗费尚不清楚,原告在法律之外的费用应该有侵权方赔偿。我方只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3、原告主张的是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我方不承担。我方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人保财险邱县支公司寄来答辩称,冀DJ655号车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原告方仅涉及财产损失,交警队认定我方无责,因此,我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财产损失100元。
原告郑炯财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车辆具备4个主体资格证据。有车辆行驶证和原告车辆挂靠协议,证明车主郑炯财。2、事故认定书及赔偿协议。证明吴终成驾驶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学方及乘坐人陈启盼、陈风贤无责任。并于2014年2月20日陈学方、陈启盼、陈风贤与深圳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三人各项损失33000元。吴终成代为鉴定赔偿协议,并附有陈启盼、陈风贤证明各一份,证明收到赔偿款33000元,因吴终成是事故直接责任人,由吴终成在协议上代为签名。但赔偿款是由郑炯财给付的。当天,郑炯财向吴终成借款20000元,并写有借条一张。3、赵坤英、赵福江证明各一份,证明临近春节,因吴终成货物找不到车运输,吴终成就租用郑炯财车辆运输,因当时郑炯财雇佣司机已放假回家,吴终成就自己开车。事故后,车是由赵福江开到4S店维修,赵福江称因车辆维修需向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由保险公司审核,定审后才能维修。后来保险公司需要驾驶人员证件,我找吴终成要过,他不想给,后来郑炯财向河北高速交警反映,有交警向他要的证件。4、深圳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郑炯财车辆挂靠公司经营,具有主体资格。5、河南豫蓼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关于郑炯财车辆因维修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评估报告一份,证明郑炯财的车辆维修125天,损失金额为179587.80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和庭后质证,被告吴终成代理人认为:1、原告证明不了其有主体资格,因为从行车证看,车辆所有权人是深圳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靠是周口市鸿运物流公司。车辆挂靠是复印件,原告提供原件证明。2、从事故认定书和协议上看,车辆所有权人不是原告,是深圳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周口市鸿运物流公司。3、陈启盼、陈风贤证言是他人写好的格式,仅是签名而已。赵坤英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赵福江证言与实际不符,车辆维修与否与车辆手续无关。事故发生后吴终成手续被扣押,原告应该知道这件事。
被告吴终成认为,1、对评估结论有异议,评估过高。是否申请从新评估,待我到深圳华鹏飞物流公司核实后再向法庭提出。2、郑炯财的车是否挂靠公司和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有异议,待我到公司核对。
被告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代理人认为,1、郑炯财和吴终成之间借款和支付情况与我们无关。226号判决已履行。227号判决已提出上诉。2、对于原告的主体资格我们已以法院核实的证据予以确认。3、停运损失报告我们不认可,这个是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应由侵权人赔偿,本次事故的侵权方是本案的原告和司机。4、原告起诉停运损失,原告没有保停运损失险。5、原告的损失应该有人保邱县公司承担。6、对于本车的车辆损失仅限于车辆损失的维修费,不包括其他损失。
被告吴终成向法庭提交郑炯财借条一张,计20000元。
原告郑炯财当庭质证,认可借款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22时30分,吴终成驾驶粤BD7192/豫PX020挂东风牌重型半挂货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756KM处,与陈学方驾驶冀DJ6557江淮牌中型仓栅式货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冀DJ6557中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陈学方、乘坐人陈启盼、陈风贤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河北省公安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邯郸支队馆陶大队事故认定,吴终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陈学方、乘坐人陈启盼、陈风贤无责任。郑炯财的车辆受损后,在北京恒信懋华4S店维修,经河南豫蓼联合资产评估报告认定营运损失时间从2014年1月27日至5月31日,计125天,损失金额为179587.80元。2014年2月20日,吴终成与陈学方、陈启盼、陈风贤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三人各项损失33000元,由郑炯财垫付,其中郑炯财借吴终成款20000元。另查明,1、吴终成驾驶的粤BD7192/豫PX020挂车在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2、陈学方驾驶的冀Dj6557号车在人保财险邱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3、吴终成申请调查北京恒信懋华4S店车辆维修多长时间,证明该车辆从事故之日至2014年4月7日维修好止,时间为72天。4、交警队事故认定书中驾驶人陈学方及乘坐人陈启盼分别向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终成、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馆民初字第226号、227号作出民事判决,由吴终成驾驶的粤BD7192/豫PX020号车投保的两险内赔偿。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的过错责任,河北公安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邯郸支队馆陶大队已作出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作为赔偿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吴终成使用郑炯财车辆造成事故,车辆造成损失,河南豫蓼联合资产评估事务计算车辆维修时间125天,营运损失为179587.80元有误,仅供参照使用每天损失金额。损失计算应从事故之日至维修结算之日计算72天为准,维修期间产生停运损失为103442.40元。应由车辆使用人吴终成赔偿。因吴终成驾驶的车辆投有保险,吴终成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代偿。被告人保财险邱县支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财产损失的部分赔偿责任。庭审中,郑炯财提出赔偿陈学方、陈启盼、陈风贤各项损失33000元,吴终成辩称借其款20000元,赔偿时应扣除。郑炯财庭后追加停车费票据16000元,因吴终成不认可,对此主张,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用粤BD7192号车投保的交强险内赔偿郑炯财损失2000元。用该车投保三责险内赔偿郑炯财损失101242.40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支公司用冀DJ6557号车投保的交强险内赔偿原告郑炯财损失200元。
三、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原告郑炯财偿还为陈学方、陈启盼、陈风贤赔偿时借被告吴终成款20000元。
四、驳回原告郑炯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吴终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胜明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人民陪审员  徐 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向珍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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