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43号 原告符庆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符加亮,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巧,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安然,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吾,男,汉族,1948年5月7日生,住淮滨县张庄乡申寨村张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庆辉诉被告任巧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庆辉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庆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符庆辉负担。 审判员 韩卓珂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向珍珍 |